我去年考取教师编制,18年1月签订三年合同,现我向单位申请解聘,单位已同意并盖章出了红头文件,但是教育局以服务年限不到为由要按照旷工开除我,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提前30天提出解聘申请是可以解除合同。我现在该怎么办才能维护自己权益?
17天前首先,您有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如果您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提出了辞职请求,并且得到了单位的同意和盖章确认,那么您可以依据此条款来解除聘用合同。 然而,您提到教育局认为您的服务年限不足,要求按旷工处理。这可能是因为他们在计算服务年限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您的实际情况或政策解释上的不准确。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与教育局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具体理由,并尝试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此外,如果教育局坚持按照旷工处理,而您有证据证明您的工作表现良好,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途径解决争议。在这个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理性是非常重要的,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请记得保留好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请假记录、工作评价等,以便在必要时作为支持材料使用。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