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房子合同上写的2017年1月31日交工,一直到2017年11月17日才通知交工领取钥匙,合同最后有个补充协议写着买方同意给卖方180天免责期,现在领钥匙我问老板违约金怎么算,老板说先交钱领钥匙,违约的事以后在说,我问以后是什么时候,老板也没有说具体时间,我想问律师,这种情况是该先把违约金的事解决了在交钱还是?
2025-03-07 16:31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您的房子在2017年1月31日前未能按时完成建设并交付使用,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卖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未得到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您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建议您与卖方进行沟通,并明确告知您的诉求和要求。如果对方拒绝支付违约金或者延迟支付,您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卖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请注意,以上仅是一般性建议,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差异、案件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您有更详细的问题或需要法律帮助,请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得最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