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到五月底,我在一小区租房。2017年8月3号回去搬之前留在那里床,小区物业不准搬走,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房子不是我一个人在租,而且物业给出的费用我们毫不知情是什么时候的物业费,而且物业人员联系到的业主并非房子产权人。我们交过物业费,需要拍照留证,物业人员不许我们拍。想咨询下物业部门的行为对吗?是否侵害了我们的权利。
2024-12-09 17:32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物业公司要求您支付未到期的物业费,并且不允许您带走已入住期间遗留的物品,这可能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946条的规定,如果您的房屋租赁协议中包含了物业服务条款,那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拖欠物业费的问题。如果您确实未能按时缴纳物业费,而物业管理公司又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您已经支付了相应的款项,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不当。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管理和维护公共区域的责任,导致您的财产受到损失,或者给您的生活带来了不便,您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处理方法应基于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如果您有更多疑问,请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