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日,张三向李四借了5万元买房。约定2009年2月1日还款。此后张三没有按时还款,李四不急需用钱也没有提及。直到2011年3月,李四因事急需用钱,便向张三要钱。张三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予还钱。张三的行为是否合法? 若李四于2010年3月要求还款,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若李四于2010年3月要求还款,张三称目前没钱,过一段还钱。于是李四又于2012年1月要求还款,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若李四于2009年3月1日要求还款无果后,再未提及还款事宜。张三于2012年4月1日主动将5万元还给李四,后听说过了诉讼时效,便打算向李四要回5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 谢谢律师
2025-01-20 09:45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债权人提出抗辩,债权人不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在本案例中。 -如果2010年3月前,即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之间,是诉讼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那么张三的主张都是合理的。 -但如果2010年3月之后,即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之间,是诉讼时效期间外的时间,则张三的主张就不再合理。 -因此,如果李四于2010年3月要求还款,但张三表示已过诉讼时效,这可能是一个合理的理由,因为2010年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 对于张三后来于2012年4月1日主动归还借款,虽然他声称过诉讼时效,但这并不影响他的债权。由于他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因此即使过了诉讼时效,他也仍然有权要求李四偿还剩余的款项。 综上所述,如果李四在2010年3月之前向张三催讨欠款,且张三当时认为有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张三的主张是有道理的;如果李四在2010年3月之后才向张三催讨欠款,并且张三表示过诉讼时效,那么张三的主张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他实际上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至于张三后来在2012年4月1日主动归还借款,尽管他声称过诉讼时效,但他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因此无论他在什么时候归还借款,李四都有权要求其偿还剩余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