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 在酒店工作将近两年 是餐饮部一名服务员 在2017年12月的时候 我就跟经理说过完年 我不干了。 因为我们这不用写辞职报告 是经理同意你走的那天写离职报告 所以我没有写 在2018年3月1号的时候 我又跟经理说我什么时候可以走 他说4月底我说不行。然后她说4月15 今日是2018年3月26 他又以餐饮没有招到人 等理由 说4月底走 并且我还有一件事是我入职日期是2016年4月12号 到2018年4月12号是有年休的 对此酒店并不打算给我。还不放我走 我应该怎么做?
2025-06-16 07:50尊敬的用户, 首先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可能面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合同终止与赔偿请求。由于您在2017年底已告知经理您不再续约,因此您有权要求酒店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同终止,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年假申请与处理。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有权利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您符合年休假条件,则有权向酒店提出年假申请并得到合理处理。 未签书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也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即使您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您也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投诉及仲裁。如果酒店对您的权益保护不当或存在其他不合理行为,您可以考虑通过合法途径(如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于后续申诉。 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考虑到涉及法律问题的专业性较强,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人士帮助,以便更好地了解您的情况以及采取适当的行动。 希望上述信息能够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有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联系法律顾问。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