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无锡的,在市中心开了个童装店,房租是到每年的一月二十五号,今天房东来跟我说决定把房子收回去,签的合同是三年期的,去年刚签的,可是上面说要是房东在合同期中止合约就只需要赔付我一万违约金就行,可是当时转让费装修费远远不止这么多,关键是前面也签了一份合同,合同有效期是到2018年一月底,那个上面写明的是要是这期间房东要收回房子要赔付违约金三万,我可以按照之前的合同走吗?
2024-07-12 07:04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和房东之间存在两份合同,一份是当前正在执行的合同,另一份是之前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如果两份合同存在冲突,应当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但您提到,最后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可能对您不利。 首先,您需要审查两份合同的具体条款,确认是否存在其他相关条款可能影响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其次,如果最后签订的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明显不公平,或者在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等情形,您可能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或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另外,如果房东提前终止合同,除了违约金外,您可能还可以要求房东赔偿因提前终止合同而给您造成的实际损失,比如转让费、装修费等。 建议您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您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同时,保留好所有与房东沟通的证据,包括合同文本、支付凭证等,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