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审校车返回途中,被外县交警以没挂校车标牌为由罚款1.5万,他们的依据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但第十七条说是校车不提供服务时不许使用校车标牌,请问他们的处罚决定正确吗?
2024-09-02 09:14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校车不提供服务时不得使用校车标牌”。因此,该交警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建议您与相关部门沟通,详细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并保留好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进行申诉或诉讼。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