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2010年5月借父母5万付首付款买房,2010年10月结婚,但是结婚前前夫没有告知自己借有高利贷的实情,结婚期间私自拿姐姐的房产证去办理多张信用卡套现还高利贷和生意的资金周转,2011年11月由于无力还高利贷事情暴露,被借款人绑架写下借条,强迫写借款日期为2011年10月。由于事情暴露,我们家觉得男方欺骗,两人2011年11月14日离婚。男方为了躲债跑路,从此没有联系,人一走,我姐就背负了信用卡40万的债,我们家卖房借钱还上了,以为可以过安稳日子了,可是2014年收到法院传票,那些放高利贷的人起诉我姐前夫跟她,现在被执行拍卖唯一一套70平方的房子。我们能要回婚前那部分金额吗
2024-10-01 06:48首先,您需要了解的是,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因此,如果您的姐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高利贷是其个人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她一人承担。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报告财产状况的,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标的物;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受到的其他消费限制等措施。 因此,即使您姐姐已经偿还了所有债务,如果这些债务仍然存在,债权人仍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包括拍卖房屋。在这种情况下,您可能需要考虑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例如与债权人协商达成还款协议或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最后,建议您尽快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款并制定合适的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