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不如实报姓名是否属于逃避检查的行为
2025-10-12 10:0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条规定的“在道路上”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公共场地。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规则,故意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并且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即使他没有如实报告自己的姓名,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来确定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您有具体的问题,建议您直接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以便获得更准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