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60多岁了,在深圳福田区一家酒店工作了十多年。由于身体原因,一个脚址需要切除,所以请了3个月左右的假,就被解雇了,如何维权理陪好?
27天前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母亲的情况属于第(四)项和第(五)项所述情况,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她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失效。 你可以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如果该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可能构成克扣工资的行为,你可以要求对方依法补发,并且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如果你认为原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还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建议你在维权时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以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