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开了一个粮油店,店里卖了一种名为稻花香的米,前几天法院下了一个传票说我家卖的这种米侵犯了商标权,但是我们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业务员上门推销才购进这种米进行销售。这个传票在告我们的同事也告了这个米的生产厂家,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这个事情?我们的进货单在下面,是否能作为进货凭证使用?该怎么解决?
2024-10-09 08:05首先,您需要了解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6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侵权行为。 对于您的情况,如果您的进货单能够证明您不知道该产品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产品,并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了通知和撤销,则可能不会被视为侵权。此外,如果您已经停止销售并销毁了侵权产品,那么也可能不会构成侵权。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您可以完全避免责任。由于您与生产厂家有交易关系,因此应当向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合理的利润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等。 建议您尽快联系生产厂家协商解决问题,或者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全面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