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一家比较小的美容店上班,上个月8月份的时候我和店长说要辞职,她想留我,就说从9月份把原来的2000底薪加到2500,然后保底给我3500让我做到年底。我当时也没有说什么就默认了。今天10月份我说真的做不下去了,我有个人原因要搬去别的地方不能再在她这里上班。她告诉我要是没有做到年底的话之前说的加底薪和保底也是不算数的。也就是我做的9月和10月的工资还是按原来的2000算。我不懂她这样是不是对的。 麻烦您看到回复一下,谢谢!
2025-12-08 02:42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并享有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如果您的工作合同中明确了加班费等额外收入的部分,且这些收入也应得到相应的报酬,那么即使没有明确提到,也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至于是否需要承担未到期部分的薪酬,这取决于双方的具体约定。如果您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本应完成的工作量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则可能有权要求剩余的未到期部分的薪酬。然而,如果双方之间存在争议,建议您与店长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请注意,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协议、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以备将来参考。同时,建议在处理任何法律事务前,先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