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为香港公民,拥有一套在苏州市区的房产。其房产证上的拥有人为其母亲。但母亲于07年过世,过世前没有留有财产分配遗书。当事人为唯一的子女,之后办理过公证书来证明自己为唯一合法子女。但是去苏州房产交易中心查实,此房屋拥有人有两位,一位为当事人,另一位为当事人的姐姐。(无血缘关系,是其母亲领养的女儿)。问题: 1. 如果要出售此套房屋,是否需要两人同时同意? 2. 出售房屋时,是否都要两人同时到场? 3. 领养的女儿是否也有房产的继承权? 谢谢
2018-03-05 15:49如果是合法收养的孩子,是有法定继承权的,所有出售该房屋需要两人同意,不一定要同事到场。 1,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2,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3,各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