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5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现在公司拖欠我两个月的工资,我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吗?
2018-03-05 15:49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并且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