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60年10月2日出生,2015年4月1日进一家物业公司,因合同到期不让我上班,能要到赔偿金吗?请问一下,谢谢!
回答数:916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入职日期为2015年4月1日。如果劳动合同在该日期之前结束,那么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同时,您还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建议您与公司的法律顾问或劳动仲裁机构联系,以便得到专业的意见和指导。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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