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 我是16年毕业的,然后进了一家外企工作,公司统一休春节假期15天,其中统一使用员工六天的年假。当休完春节假期回来,人事部经理和计算工资的同事跟我说,由于我工作年限不足一年没有年假,因此要扣回那六天的年假所产生的工资(现已经扣掉)。但是这是强制性休年假,没有让我选择是否要休,也没有在放假前说需要扣掉这六天的工资。是否属于强制性休年假、强制性扣工资? 请问这种情况能否通过仲裁讨回来?且需要些什么资料? 毕业第一家公司就被这样扣真的很心塞,请帮帮忙,谢谢。
2024-08-13 17:31关于您所描述的情况,确实存在一些争议点。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而按照您的情况,如果是在非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下加班,则应该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比例来支付加班费。因此,对于您所说的“强制性”休假,可能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工资的扣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对员工进行工资的扣除。如果您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然而,如果没有相应的条款,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违法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保留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加班记录、工资条等。 寻求第三方的帮助。比如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协助处理。 尽快提交申请。如有可能的话,尽快将此事提交给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最后,希望您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其他劳动者注意自己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