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某私营皮革厂于2002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劳动过程中出现伤残,责任自负。2004年谢某在操作机器时,因皮带断裂而砸伤左手,造成粉碎性骨折,经治疗后,被有关机构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出院后,该厂以谢某不能再从事该工作为由提出解聘。为此,谢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单位不得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9小时前谢某可以主张工伤待遇和医疗费用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享有医疗费用补偿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的,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复发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此外,如果该企业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建议谢某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