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与王某于2018年5月4日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其中违约条款规定”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交部分房款1%的违约金。并于当天交了十万房款并规定每月付十万。王某6月十号左右给我打电话要房款,我因有其他们变故说房子不一定要,等我几天给你个肯定答复,要给你继续汇款,不要承担违约责任。我与6月25号给他打电话联系,想把6月份的十万元给他,打了几天他不接。后来通过同事于7月以联系上他他说手机坏了,并说在郑州学习,大概一个礼拜左右回去,我们约定他回家给我打电话并见面,但他迟迟没打电话,我于7月22号找到他给他两个月的房款他却要5万元的违约金,请问他的要求合法吗?
10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和王某之间存在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如果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件,将向对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在这份合同中,乙方(王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房款,导致了甲方向其提供了房屋但未得到相应的房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乙方需要按照每逾期一天支付房款总额的1%来支付违约金。即,在这个案例中,乙方应该支付逾期房款金额为10万*1%=1000元的违约金。 然而,由于您表示您已经同意给乙方延期付款,且乙方也未按时履行义务,因此乙方有权提出违约金的请求。在此情况下,乙方的主张是合理的。 请注意,上述解释基于一般情况下的理解,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您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