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行中车左前侧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相撞,致行人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主次责任。交警按交通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七条第二款对其处罚。这处罚合理吗?
2025-10-11 08:22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您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行人受伤,并且承担了主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对驾驶员进行行政处罚是合理的。 具体来说,《道路交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驶。”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或者有禁止掉头标记、标线的地点时,不得超车。”如果您在行驶过程中未遵守上述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并造成行人受伤,应当负主要责任。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和事故责任划分,对您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是合理的。同时,建议您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吸取教训,加强交通安全意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