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一下,村民小组与个人承包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每年12月1日前向小组支付租金,逾期15日未支付,小组可单方面终止合同,2016年12月1日后15日内没有交租金,已经终止合同了,2017年12月,政府出资3万元一亩平整耕地,承包人以合同没到期要求分这个钱,合理吗?
2025-04-01 01: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果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承包合同,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则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无法就租金支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 至于您提到的2016年12月1日后15日内没有支付租金的问题,由于该期间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因此并不能视为合同已提前终止。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至于政府出资平整耕地的行为,虽然它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这种行为并不直接涉及到农户的土地使用权,也不涉及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因此,对于这部分资金的分配,应当由相关政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不是由承包人提出要求。 综上所述,如果您认为自己有权获得这些款项,建议先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了解具体的情况和政策规定,然后再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同时,也需要注意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不当行为导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