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有木有对不动产权到期后,会做什么样的处理
2025-07-30 10:5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不动产权到期后的处理规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的占有而产生的权利变动,适用本法第一编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八十四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一百八十五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一百八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