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合同签的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但是实际上是上12带24小时。每个月只有一个轮休而且经常因设备造成的原因要求我们生产部门义务加班,工资更是少到1100,虽然说我有一个旷工和事假请问这合法么?旷工当天有提前请假并且告知可以算轮休后来又说要按照事假处理,再到后来说要按照旷工处理,事后去找公司相关部门并告知可以修改为事假,但是人事部门以工资已经做出来了为理由拒绝修改旷工处理,并且还出了一个200元的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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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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