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执行综合工时制,却未提及周,月,季度,年为周期,7月份一个月工作时长达到260小时左右,公司没有给出加班费,公司是否违规
23天前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法中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规定。 在您提供的信息中,虽然劳动合同上明确列出了周、月、季度和年的周期,但具体到每种周期的工作小时数并未详细列出。这可能会导致劳动者无法准确地了解自己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从而可能导致违反劳动法规的情况发生。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如果公司在安排您的工作时间时没有遵循上述规则,并且您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如果您对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建议您查阅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