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判前夫还房贷,但是房子已经卖了,他还继续给吗
2025-10-07 22:59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可以就共同债务的偿还进行协商。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则该约定对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然而,在你提供的案例中,房子已经被出售,并且原房主(即前夫)仍然需要支付剩余贷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屋已不存在,其产权也已经转移至新买家手中,因此原房主作为债权人,其债权应依法向新的购房人主张权利。 通常情况下,即使房产已经卖出,原房主仍有权要求前任配偶或现任配偶履行还款义务。这涉及到法律上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具体来说。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以债务人的名义代替自己行使对债务人的权利。 -撤销权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在合同中的不真实行为,从而使其丧失对其债务人的追索权。 如果你希望前任配偶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建议你与前任配偶协商并记录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同时,考虑到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域而异,具体操作细节还需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