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6年2月底至3月初,共14天,由公司出资外出培训证件(原件在我自己手里),当初签了一份协议,服务未满2年,需自费70%,现在我提出辞职,公司扣费时,除去培训费外,将我出差期间14天的个人工资也要我承担70%,请问是否合理?
2024-11-29 10:03首先,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在公司服务了不到两年的时间,并且已经签署了关于服务期和离职条件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的服务期限不足两年,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您需要向公司支付剩余的服务费用。 然而,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公司要求您支付出差期间的个人工资作为服务费用的一部分是不合理的。虽然您确实提供了公司的支持以完成培训课程,但这是为了完成工作职责所需的技术培训,而不是用于获得额外收入或补贴。 因此,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您可以询问公司是否有任何特殊政策适用于服务不满两年的员工,或者是否有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提供替代性的福利或其他形式的支持。 此外,如果您对公司的处理方式不满意,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比如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提起诉讼。但是,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请确保了解所有相关的法律和程序细节,以便做出明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