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九五年七月参加工作,九八年十二月转正,养老保险从九七年十二月开始交,九九年工作调动由黄冈调入黄石,二零零三年单位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缴费到当年九月三十号。中途灵活就业激费至零六年三月进入新单位上班至今。现单位面临整体移交重新核算工龄,请问解除劳动合同工龄就清零了吗,单位说灵活就业缴费年限不累计,买断工龄年限也不累计,所以公休假从后一阶段算合理吗谢谢啦!
14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工龄计算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主要涉及到工作调动和灵活就业的情况。 首先,关于工龄的计算,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在您情况中,即使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了工作调动,只要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内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并且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那么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其次,关于灵活就业期间的缴费年限是否累计的问题,这取决于当地的具体政策和法律规定。一般来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不会累加到正式职工的工龄中,因为这部分时间并不是正规的工作时间,而是基于个人自愿选择的生活方式。但是,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最后,关于公休假的处理,通常情况下,员工的工龄是从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因此公休假应按照正常工作日进行计算。如果您认为公休假应该按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您可以向单位提交申请,说明自己的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最终决定权在于单位与您协商一致的结果。 综上所述,对于您所遇到的问题,建议您详细查阅当地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