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家三甲医院的护士,于2017年3月1日辞职,去年医院职工都补发了2014年10月份到2017年5月份的工资,我去医院问补发的工资,负责人说离职人员一概没有,说我是合同护士,这个补发工资是医院行为,并不是国家规定,我说医院在职的合同护士也享受到了补发工资,为什么我们离职人员就不能?而且我当时在职,我们只是拿当时我们在职补发的工资,这个医院却不给,一句话,说如果我们现在在职,那些补发工资也会给到我们,但是我们已经离职,所以没有。我觉得医院这种做法太过份,太欺负人了,这还是一家三甲医院的作为,现在我想听律师们怎么看这件事?这个要如何维权?
14天前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争议和劳动合同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因此,您在2017年3月1日离职时,应该向医院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并获得同意。如果医院拒绝给您办理离职手续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您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操作上,建议您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与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工作期间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考勤记录等); 离职前后的工资单、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明您在职期间的工作表现和收入状况; 邀请函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表明您已向医院提出离职申请并得到了确认。 一旦发现上述事实,您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问题。 谈判解决。尝试与医院进行协商,要求其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供离职证明文件。 法律途径。如果您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您的权益,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 诉讼程序。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要求法院判决医院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请注意,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