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已过完户,还没物业交接,卖方欠5年物业费,前四年是老物业的,2018年1-7月是新物业的,合同上规定房子交接前物业费卖方承担,交接后买方承担,我听说前四年卖方给买方写一个证明:如果老物业讨要欠交的物业费他负责,与买方无关。后七个月他给补交上现金。请问专家这样行吗
2025-12-19 20:16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您认为卖方有义务在房屋过户之前支付物业费,并且在房产过户后由买方支付剩余费用,那么这种做法可能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因此,即使卖方已经将房屋转让给了买方,也应当继续履行其作为业主的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 其次,虽然卖方可以提供一份证明,说明在房屋过户前的部分物业费是由他们支付的,但这并不能免除他们对整个物业费支付的责任。此外,如果物业费被追讨,卖方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