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广州保税区一个厂里的员工,我因家里有事急辞,公司扣百分之二十的工资,我是上完10月20号的班办的离职手续,请问按照劳动法需要给我十一和八月十五的有薪假吗
2025-03-04 08:58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您提出辞职的情况下,公司不得单方面扣除您的全部工资。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如果公司未安排您在国庆期间(即8月1日至8月7日)补休,则应当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工资以及加班费。同时,您也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至少十天的带薪年休假。如果您对公司的处理方式不满意,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