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工资支付不足已超过2年,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按薪酬未足额发放为由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吗?
2025-12-09 10:16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残抚恤规定给予伤残待遇。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您提到的“工伤期间工资支付不足已超过2年”,这可能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 是否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其次,在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离职,其工资应按合同约定标准正常支付;若劳动者是在合同期满后离职,且存在特殊情况(如医疗期结束、非过失性辞退等),则可参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折算。 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如果您认为自己在工伤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确实存在问题,您可以考虑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以争取合理的赔偿;如果协商无果,则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法院的帮助。请注意,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涉及法律程序和细节上的复杂性,请务必在专业人士指导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