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2月底身体不好交了辞职报告,部门领导不批,后来我递交了2次病假条,在4月份我收到公司人事部的信息叫我去办离职交接手续,我没去,现人事部打电话给我说要我签字离职 ,那我可否提出补偿吗?
3天前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法中的“无故旷工”和“未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的规定。根据《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 在您的情况中,如果公司认为您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有权依据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您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向公司提出补偿请求,但请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告知。首先,与公司沟通清楚您的权利和公司的决定,确保双方都了解各自的立场。 证据收集。保留所有相关的书面通知、会议记录或电子邮件,以证明您已经提交了病假申请并履行了请假手续。 协商解决。尝试通过私下谈判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这通常比诉讼更为高效且成本较低。 法律途径。如果您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记住,任何行动之前,请先仔细考虑您的选择和后果,以及是否有必要寻求法律帮助。同时,尊重他人的意见和决策也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关键。希望以上信息能为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