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费返还款给个人的款合法吗? 前些年公证处聘请公证联络员,因单位有些义务需要公证,然后作为公证联络员,帮办理了公证前期手续,再交公证处办理,公证处返还给个人部分劳务费,请问是合法的吗?本人有权处理这部分返还款吗?
2024-10-01 08:3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款规定了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您的单位与公证处签订有委托协议,并且按照约定完成了相关的公证工作,那么您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然而,关于公证联络员收取的部分劳务费是否属于合法收入,以及这部分款项能否由您自行处理,这取决于双方的具体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您查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向法律顾问咨询,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