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在线咨询劳动局承诺了发放农民工工资日期,到了日期劳动局未发放,请问劳动局当事处理人有责任吗?
22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局没有按照承诺的时间发放工资,那么劳动局作为用人单位的上级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您可以要求劳动局对您进行赔偿,并且在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