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昨天让朋友帮忙租了一个房子,房子是押一付三。但是我今天到了房子后发现里面没有一些必要的家电,比如冰箱。于是我要求退房,但是房东要收取我一个月的押金作为违约金,请问有法律依据吗?
20天前尊敬的用户,您的问题涉及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和“解除合同”的规定。首先,关于不可抗力,如果由于房东未能提供约定的设施导致您无法入住,则可以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您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关于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租赁期限内,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但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因此,如果您认为房东未能按照约定提供设施,您可以向房东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同时要求房东赔偿因未按时提供设施给您带来的损失。 请注意,以上分析基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