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4年与二房东第一次签合同,期限1年,约定提前解除的租赁合同的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人就可以退押金和剩余租金,当时他称他是受房主委托,2015年到期后,出租人说可以继续承租,不用再签合同,到2016年3月,我想3月底解约,但是我已经交过3、4、5月份的租金,出租人说必须有人租这个房子,才能给我退押金和剩余的租金(共6000元左右),我和出租人协商不成,想找律师解决。
2024-06-22 15:20在您的情况中,虽然2015年合同到期后没有签订新的书面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您与二房东之间的租赁关系仍然有效,因为双方继续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即您支付了租金,二房东提供了房屋使用权,这构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您所述,2014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即使没有书面合同,这些条件依然有效,因为它们是双方之前的共识。您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出租人要求必须有人租这个房子才能退还押金和剩余租金,这一要求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解决争议: 1. 与出租人再次协商,明确指出合同中关于提前解除合同的条款,并要求按照合同执行。 2. 如果协商无效,您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相关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3. 如果调解不成功,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押金和剩余租金。 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之前的租赁合同、付款凭证、提前通知的证据等,以证明您的主张。建议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