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9月1日与一政府的下属机构环卫所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到2012年12月底政府将环卫所取消(没有任何文件公示),然后委托居委会代管,居委会接管环卫以后,又与我签订运输合同和承包合同(算是被逼的),居委会又将环卫所承包与私人,我便失去了工作,便向劳动仲裁委和法院提出赔偿,但二者已失效过期给予回答,请问我如何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2024-10-15 07:51您在2009年9月1日与政府的下属机构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并且在2012年12月底时该政府机构决定取消环卫所。之后,该政府机构将其管理权交给了居民委员会,并且又与您签订了运输合同和承包合同。 现在,您已经失去了工作,需要寻求相应的补偿。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途径。 与原雇主进行协商。尝试直接与原雇主沟通,看看是否可以达成和解。 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提起劳动仲裁。如果调解不成,您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提起诉讼。如果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或者劳动关系存在其他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注意,在任何情况下,您都需要保留好所有的证据,以便在必要时提供给法庭或调解机构。同时,如果您有保险,也可以考虑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来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