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临汾临钢一名工人,在临钢工作17年,12年以援职身份到太钢岚县铁矿工作,与临钢签了中止合同书,到岚县与太钢签了合同,13年10月提出申请回临钢,太钢人力资源部批准,与我解除了太钢的合同,并把相应的手续给我告诉我拿着回临钢,临钢就会接收我,结果临钢人力资源部告诉我,跟太钢解除了合同就等于跟临钢解除了合同,不予接收,我也没办法,可家里人要生活,只得出去打工,期间问过临钢人力资源部几次,答复一样,我想知道他们这样合法不,最近我又问了,他们说我没报到就没事了,我拿手续回去交给人力资源部了,不安排我,我去哪报到才算呢,目前临钢也没有跟我签过解除劳动合同,我应该还是临钢工人吧,我怎样才能找我的合法权益
2024-07-21 02:33您的情况涉及劳动关系和人事管理的问题。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分别与两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规定,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然而,您提到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及时告知或确认对方公司的名称(即“太钢”),这可能构成了对双方之间合同效力的误解或疏忽。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您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对方公司,因此您有权终止与对方公司的劳动合同,但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关于您的问题,如果您已经将相关手续交给了人力资源部门并等待处理,那么您可以继续关注该事项的发展。同时,建议您尽快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寻求帮助,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否得到保护。此外,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