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男朋友2008年10月1日开始在一起同居。至2016年4月1日分手。在这同居期间所以的开销由我一人收入支出。除外我全部经济收入由他撑管。没有认识我之前他一直在家待业。从2009年3月1日开始在深圳大学做后勤服务工作工资大约3500百左右。我在市场做点小生意大约一天收入200元左右。另外还有一个月2000元工资。在我们同居期间我们在老家建筑了一栋新楼价值大约50万左右。请问律师我可以要求他向我赔偿吗。另分手原因是他骚拢我女儿倒至我坚持和他分手。
2024-07-21 01:00关于您与男友之间所涉及的问题,建议您先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或调解机构的帮助。如果您认为分手的原因是由于您的男友骚扰了您的女儿,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便于后续的诉讼过程。同时,也要考虑到保护自己的权益,并避免情绪化的处理问题,以免给日后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