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变更,厂名,法人已更换,新公司要求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员工上班的地点和做的产品没有变化。请问员工是否有权拒签,是否可以根据法律什么条款主张经济补偿。
16小时前在您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员工有权拒绝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首先,如果原合同已经到期,新公司的要求可能被视为无故延长劳动期限,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其次,即使原合同未到期,新公司的行为也可能被视为不合法,因为这涉及到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福利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您可以依据以下几条法律条款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综上所述,在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行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有效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