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出资25万元,乙以房屋出资作价20万元,丙以劳务出资作价5万元;三方按照50%:30%:20%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发生争议时只能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不能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由甲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要求甲不得代表企业签订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合同。甲在担任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又与A合作开了一家饭店,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与一家水产公司签订了金额8万元的购销合同。 (1)该合伙协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在担任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与A合作开饭店的行为是否合法? (3)乙、丙欲以甲与水产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事先未跟他们商量为由而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否成立?
2024-07-22 20: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伙协议中关于甲方以现金出资、乙方以房屋出资、丙方以劳务出资、各人按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以及发生争议只能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的规定是合法的。 (2)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甲可以担任合伙企业的负责人,但是不得代表企业签订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合同。因此,在甲担任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与A合作开饭店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这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 (3)虽然甲与水产公司的购销合同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是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如果甲与A合作开饭店的行为导致了合伙企业的利益受损,那么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因此,乙、丙欲以甲与水产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事先未跟他们商量为由而拒绝付款的理由并不完全成立,因为他们没有证据证明甲的行为对合伙企业的利益造成了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