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约定月息2,债权和债务人为亲属关系,一年后债务人以资紧为由,在仅有债权和债务人在场时,口头约定月息先付1.5,余0.5以后付,在按月息付1.5四年后,归还本金时,债务人对欠付月息0.5予以否认,认为月息以更改为1.5,无法达成共识诉之法庭,一审债权人败诉,法院的判决理由是;1.债权人无法提供没有同意降息的证据,2;按照亲属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四年履行1.5利息情况,判断债权和债务人已达成降息的合意。债权人疑二,1.举证倒置,2.证据和主观判断谁更重要,望在线律师指导,谢谢!
2024-09-02 12:31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借贷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利率条款,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您的案件中,虽然有证据表明双方存在口头约定将月息从2%降至5%,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变化已经得到了债权人的书面确认。 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得到对方的认可或默示接受。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应该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例如书面协议、电子邮件、短信等,以便证明自己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更高的利息。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借贷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曾经同意降低利率,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该约定有效。然而,这一规则仅适用于“事实清楚”的情形,并非所有争议都能适用这一原则。 因此,在您的案件中,债权人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来证明双方确实就利率进行了口头或书面的调整,并且该调整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市场利率的变化、经济环境的影响等因素,以确定是否可以改变原有的利率约定。 最终,债权人能否胜诉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提及的证据、法律适用、法官的态度等。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的帮助,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争取最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