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5月23日在派所作讯问时因办案民警的脸几乎都要碰到我的脸上。他对我说让你打我你打我我下意识的往后躲他造成股骨头骨折,我对他们说我腿骨折了,他们仍要把手铐给我戴上说我是装的几个人拖拽我造成我股骨头粉碎性骨折,住院做了股骨头置换,经鉴定后残疾,请问警察应承担什麼责任是否应赔偿
2024-12-09 21:45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您的伤情确实是由于公安人员的行为导致的,并且您确实因此而受到了损害,那么您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请注意,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您的具体伤情和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建议您与公安机关进行协商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您也可以寻求法律帮助,委托律师代理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