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因为商场的门面出租与租户产生了纠纷,弟弟跟商场签订的合同日期是2016年3月到2017年3月,但是跟租户签订的时间是2016年5月到2017年5月,在2017年2月与商场续签2017年3月到2018年3月的合同,租户在2017年3月自行搬出商场,弟弟重新经营,因自行搬出商场未退房租与押金,(房租两个月共计1000元,押金1000元),现在租户去告弟弟合同咋骗,存在咋骗吗?
2024-09-05 23:54你好!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你的弟弟确实可能存在合同诈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租户在商场租赁期间内,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和押金,且未经商场同意擅自离开,则商场有权要求租户补足拖欠的款项,并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如果你弟弟在合同到期后仍然继续使用该场地并拒绝退还押金和剩余租金,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租户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返还押金、剩余租金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建议你在处理此事时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这一问题,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