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年满16岁但未成年,于班里跟一同学打架,对方先动手,于是我失手用铁质杯子敲掉其两颗门牙,敲送两颗,于是对方继续打我,我并没有还手,请问这种情况我该负担多少责任
2025-07-20 02:57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未满十六周岁,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您的情况下,因为您是未成年人,并且是在学校内发生的事件,所以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可以向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追偿损失。 综上所述,建议您及时与学校的相关部门沟通,了解具体的赔偿事宜,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关注自己的身心健康,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