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看顶楼楼中楼,听信售楼人员说楼顶的露台也归顶楼楼中楼业主使用,还可以做阳光房,到时候把通往楼顶的门口锁住就可以了,于是我交了2万元定金,但在签商品房购买合同时,补充协议上写购买顶楼业主有露台管理权,但不得随意搭建,于是我就没签合同,我看到物权法上是说明楼顶露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但现在开发商补充协议这么写,那就是无效协议,是这样吗?现在我就以这理由要回2万元定金,可以要回来吗?
2024-08-30 01:23您的理解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住宅区内的住宅以及与该住宅有直接连接的地下室、车棚等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因此,您所提到的“楼顶的露台”实际上应当归属于小区内所有业主共有。 在签订购房合同的过程中,补充协议中的条款如果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或者对业主权益构成侵犯,通常被视为无效或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包括定金)。 请注意,在行使权利时,请确保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您的主张,并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建议,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