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工地欠钱,妻子以自己的名义借款借款从银行走账给丈夫的银行卡,不久后假离婚,妻子离家不回,独自承担债务,借款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16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可能构成共同债务;否则,仅是个人债务。 在此案例中,借款是由妻子以其个人名义进行的,并且是从其个人账户转出至丈夫的银行卡,因此可以认为借款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况下,该笔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借款的实际用途、借款是否经过协商同意等。此外,即使借款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也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以及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等因素。最终的判决结果应当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来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