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聘任老师,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三年,现工作一年想辞职。合同约定了辞职条件是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并得到单位同意(图第六项)。请问这样学校不同意岂不是辞职不了吗?另外法定解除权是提前一个月,是否可以适用提前一个月告知的法条?感谢回复!
2024-09-26 20:04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朋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雇条件,并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单位,这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行为。 关于法定解除权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规定,例如未能履行一定的义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具体到您的情况,因为没有提到具体的违反条款,所以无法判断该同事是否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任何规定。 因此,从理论上讲,即使同事违反了离职条件,但只要他在提出离职申请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了通知,并得到了单位的同意,那么他仍然可以在离职前得到单位的认可,从而继续工作。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体情况还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包括双方的具体协议、当地劳动法规等。 最后,请注意,上述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需要由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解答。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