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公司所属的发电站从2006年6月至2018年5月工作11年11个月,这期间公司购买了社会保险。在这年工作期间无任何过错,现因法人更换,工商注册公司未更换,现公司将我解聘了,按劳动法规定,1:我应向被解聘公司赔偿那些经济补偿?2:与原公司有劳务关系的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只签了一份,属于我的那份我没签,这样合法吗?已签订的那份有效吗?3:由于解聘合同是5月10日签订的到7月12日已有63天了,我还能向被 解聘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吗?图片为12年来工资发放的明细,就被这公司因转 让后无故解聘了。
2025-09-18 08:01首先,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工作年限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规定的最低服务期(即10年),因此您有权获得额外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需要由您和公司协商确定。关于您提出的其他问题。 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您应该向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请求支付相当于您在公司工作期间平均工资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您提到的劳动合同问题,如果新公司已经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并且这份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您可以要求确认该合同的有效性。如果您认为自己没有签署新公司的劳动合同,可以尝试通过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新公司您的不满,并要求重新签订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有关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如果您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离开公司63天以上,那么您有权要求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6个月内继续为您缴纳社保费用,直到您找到新的工作为止。如果您在此期间仍未找到新的工作,您还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您支付生活费。请注意,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来计算。建议您尽快联系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获取更详细的解答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