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16年12月怀孕,9月29日分娩。因为是高危妊娠,2017年3月后向公司请假保胎,公司停止薪水发放,社保正常缴纳,但是2017年8月公司在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停缴本人社保,导致本人产检及分娩费用无法报销,生育津贴不能正常发放,现请求帮助
2025-02-17 08:56您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4条的规定,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因此,您在怀孕期间和产后应该得到适当的休息和照顾。 关于您的情况,建议您先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沟通,了解公司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为您的生育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并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同时,您也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如工会组织或劳动监察大队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请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便在需要时使用。祝您早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