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您。 我们单位有个女员工怀孕三个月了,因身体原因需要休保胎假,她的劳动合同今年末到期,考虑到保胎假和生产之后很长时间不能上班,影响公司运转,单位欲在其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在续签,终止合同。我的咨询问题是: 1、她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于其在怀孕期,不与其续签合同,是否合法。 2、如果终止合同合法,考虑到终止合同她马上生产,出去人情单位想帮她领到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孩子出生后7个月才能申请,这就需要单位跟她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这个合同如果签订的话,单位从哪些方面避免纠纷,跟她签个私下协议,可以吗? 3、女员工休产假期间领取到生育津贴,单位还需要发放工资吗?
2025-10-19 14:22一、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此,您的女员工符合上述条件,且她在怀孕期间无法从事原工作,所以单位有权单方面与之解约。 二、关于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女性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期间所获得的待遇。如果您所在的地区生育津贴的标准较高,且生育津贴是按月支付的,那么单位确实可以在女员工休假期间为其发放生育津贴,并不需要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细节问题,例如生育津贴的申请流程、如何计算实际应得的生育津贴等,这些都需要双方协商解决。 三、关于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女员工产假期间向其支付正常工资。这意味着即使女员工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单位仍然应该支付她应有的工资。这不仅是为了保障女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此外,如果女员工在休假期间有额外的补贴或其他福利,单位也应该照常发放。 综上所述,您的女员工符合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应在女员工休产假期间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发放生育津贴,并确保在女员工产假结束后恢复正常的劳动关系。同时,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应注意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